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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
2006-12-26 15:06  文章来源:湖南红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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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渡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八)专供水上居住而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九)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车船;
  
  (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十一)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
  
  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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