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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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6 15:09 文章来源:湖南红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http://www.rednet.cn 2006-5-27 9:43:01 红网 字体: 【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征、入库和欠税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税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 二、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受理后,必须核实情况,经科室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批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州局; 三、市、州局税政科受理后,应指派税政人员认真复核,对上报资料不实的,可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由复核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经主管税政科室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发, 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连同分税种、分户的减免税审批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省局; 四、省地税局各税政处室受理后,由各税政处室对已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交本处室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原上报单位;各税政处 室处长根据经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召集处务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呈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省局分管局领导按照审批标准对已经各税政处室审核的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政策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批准 意见,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向国家税务总局呈报,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各职能处室。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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