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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桃源县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4、《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5、《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7、《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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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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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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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 规 |
2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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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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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6年6月6日通过2002年6月3日修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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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5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内贸易部 |
1998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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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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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7 |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2年6月1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三项)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和审批。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湖南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2、酒类批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二)行政处罚(共二十二项)
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条例》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生猪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5、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酒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或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30天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5、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6、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和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首次向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者)、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7、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或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或酒类商品放置在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8、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9、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的: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不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1、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前,未征求所在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的,未补足蔬菜基地面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2、蔬菜基地经营者不遵守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强制(共一项)
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强制种类:取缔,拆除屠宰设施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一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其它行政行为(共十八项)
1、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种类:责令限期处理。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2、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种类:责令停止屠宰活动。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3、对不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种类: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4、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种类: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湖南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责令停止批发酒类。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者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30天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和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首次向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随生产者)、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复印件的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或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或酒类商品放置在高污染、高辐射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2、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3、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不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4、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前,未征求所在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的,未补足蔬菜基地面积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5、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用蔬菜基地前,未征求所在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责令改正,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批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的责令限期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7、蔬菜基地经营者不遵守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建设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